北京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吗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0-14 10:25:35    点击数: 

如果公司想要自己去北京商标局注册商标,不通过代理机构,需要哪些材料?

商标注册过程:1.申请途径:您可以亲自去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

申请费:您需要向商标局支付600元人民币的官方费用。如果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向代理机构支付600-800元的代理费。

3。所需申请材料:1.需要商标设计;

2,用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B。个人申请:需要个人业主的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流程:

1,首先检查商标,如果之前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

2,在提交申请后3大约一个月后,商标局将向您发出接受申请的通知(此阶段称为正式审核阶段)。 3.正式审查完成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大约需要9个月。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则进入公告程序(此期限为3个月,也称为异议期限); 5.公告到期,没有人反对。您可以获得您的注册卡。

上述成功注册的时间通常为12-14个月左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采用

北京商标注册大厅需要本人前去办理吗?

我不需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8月26日发布公告:

中国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商标注册:

自行申请,即申请。直接由商标注册人办理。

第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两种方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进行联系的方式,提交的文档以及提交文档的方式。就联系方式而言,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直接与商标局联系;如果代理受商标代理机构委托,申请人将在此过程中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而不是直接联系商标局。提交文件的,除直接提交商标局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代理人委托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书。除其他书籍外,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的商标注册授权书。在提交文件的方式上,申请人或管理人直接将申请文件提交到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代理机构可以直接,通过邮寄或快递企业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您也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并处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但是,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或营业办事处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处理。

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商标注册,则应咨询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取应准备的文件和程序。

商标注册过程如下:

1.查询:查询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以及图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检查在该国家是否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属于同一类别。

[根据国际商品

怎样办理商标异议呢?北京有可以代办的公司么?有点着急,知道的朋友帮帮忙哈。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旨在维护商标代理秩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维护主要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2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各自辖区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参加商标代理活动,也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6条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指定商标代理人从事以下代理业务:

(1)申请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注销,审查,侵权投诉和其他相关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并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3)代理其他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处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惯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商标代理服务,并切实维护商标权。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9条商标代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实习。

第10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业务。

第11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存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未公开的代理事项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是恶意的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具有欺诈性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数额。少于三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0,000元:

(1)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违反本办法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

(3)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其他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私人接受委托,向客户收取费用,接受客户的财产;

(2)隐藏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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