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8-24 14:46:56 点击数: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之日起产生,并在法人终止时终止。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 (2)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资金;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地点;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照法人或者法人的章程,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法人是其总办事处所在地的住所。第四十条法人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首先,法定代表人不规范,规范性陈述应当是法定代表人。

噢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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