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8-26 14:51:16 点击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雇主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在分居等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到达新公司后,继续执行原始劳动合同,并不断计算工作年龄。
如果新公司承诺继续履行原始劳动合同,则公司更改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新公司坚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您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拒绝签证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他自己的原因,劳动者没有安排从原雇主到新雇主工作。原雇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或新雇主终止与新雇主的劳动合同。劳动法院应提议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如果劳动者要求将原雇主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雇主的工作年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雇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则应视为“工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被安排从原雇主工作到新雇主”: (1)员工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雇主改为新雇主;
(2)雇主以组织任命或任命的形式转移劳动者的工作; (三)因雇主合并或分立劳动者的劳动转移;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劳动者依次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雇主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者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贵公司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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