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9-25 09:25:14    点击数: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多少

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个硬币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条件:

(1)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在过去三年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规定的下限;

(3)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

(4)董事长兼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法规的条件;

(5)拥有完善的组织和管理系统;

(6)拥有适合企业规模的固定住所;

(VII)与业务兼容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例如业务和财务;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

(九)除非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设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流程是什么

保险经纪注册所需的材料和程序

I.受理机构:

1,保险经纪(非集团)应由当地保险监管局接受;

2,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

第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确实要求国务院保留“为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

4。“保险经纪组织条例”;

5。”关于实施《保险代理条例》和《保险经纪条例》的,《关于保险评估机构监督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在保险业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8,“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规定(试行)”。

III。申请人:所有股东,所有发起人任命的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声明以下材料:

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所需材料:

1,所有股东,设立公司的申请表由发起人或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

2,关于建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条款;

4自然人股东,保荐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副本,以及“保险经纪自然人股东证书”的副本,非自然人营业执照的副本个人股东和保荐人,以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新一年财务报表;过去三年中没有重大违规的承诺书;说明投资资金来源,并声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的反洗钱法律和法规;过去三年中,投资者未受到反洗钱的重大行政处罚;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原资本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公司名称的预先批准通知的副本;

8,内部管理系统,包括组织,业务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反洗钱控制和业务服务标准;

9.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商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居住证明;

11,用于商业,金融等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配有事实等;

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一式两份提交)。

保险经纪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成立申请授权书”;

2,设立申请或名称申请,其中应当说明拟设立或更名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3。拟议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公司章程;

4,可行性报告和内部管理系统,包括建立方法或重命名程序,公司治理和组织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系统,资本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以及关联的交易管理系统;

5,计划建立或重命名,包括运营程序,集团内公司的股权整合计划,所有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和债务处置计划;

6,就成立集团公司或更名决议创建会议决议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7,“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者为机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他背景信息以及带盖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8.重要会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和会计报告的副本

开保险经纪公司、中介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项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批准

接收机构: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评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成立一家保险评估公司的所有股东,所有保荐人或所有合伙人(可以由所有股东任命,由所有合伙人任命的发起人或代表,或由合伙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交易指定){{ }}

申请材料:

1.由所有股东,所有发起人或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建立保险评估机构的申请表;

2.所有股东,所有发起人或所有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保荐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副本,非自然人股东的副本,保荐人的营业执照以及最近的三年财务报表财务印章;

5,具有合法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原资本账户证明的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过去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的副本;

8.内部管理系统,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系统;

9.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计划;

10.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评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副本;

11,居住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2.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描述;

13.为组织的业务服务制定了标准。

(以上材料应一式两份提交)

审核原则和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达到最低要求。限额: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人民币;股份制公司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拥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估价师基本资格证书”的雇员人数不得少于2,并且总数不得少于雇员总数的一半。

5.拥有完善的组织和管理系统。

6.有一些与业务兼容的营业场所以及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设施。

7.拟议的保险评估机构不得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

1.申请被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

许可证的续签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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