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9-26 18:09: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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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妇女的婚姻等因素必须分开,缺乏宅基地;
(2)移民人口定居下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家园;
(3)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防御,乡村和城镇规划的实施以及乡(镇)乡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它们需要搬迁。
第8条农村村民如需使用房屋用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批准后,将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的宅基地。
第9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拒绝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1)未满18岁;
(2)原始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要求的标准或可以解决家庭需求;
(3)在村庄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农用地流转计划,并申请批准农用地流转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盖房的,应当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允许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来建房。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耕地和同等质量的耕地进行预垦和耕作,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开垦耕地的,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居民点的使用权应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退耕: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整治需要调整的宅基地老村庄
(2)在乡(镇)村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所需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以外的宅基地;
(iv)农村“五保户”腾空的宅基地;
(v)依法批准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过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了其他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原则上,农村房屋不能注册为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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