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多少家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9-28 23:05:10    点击数: 

北京社保代理哪家公司比较好?

北京市社会保障局(普通话盈彩)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500万元。

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流程和条件?北京海淀顺义的

成立联邦企业家推荐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保荐人

成立保险代理机构,应有相应的保荐人,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对于50名或以下的团体,由股份限制的公司的发起人数量为2-200。根据《保险专业机构监督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某些不能投资企业的特定实体,例如事业单位,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的发起人或股东。专业机构。另外,为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取得《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征得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限额

。注册资本是所有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机构承担外部责任的财产基础。各国在保险机构中的设立通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中国的《 2004年保险代理管理条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但是,2009年新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条例》增加了注册资本。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营业范围不仅限于注册地点所在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文件。它由发起人的股东制定,并规范公司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和权利行使的基本问题。它对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要建立保险代理机构,您必须有相应的章程。

4。合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行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保险代理工作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和专业水平。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的顺利运作,管理人员还需要具有丰富的保险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要求保险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操守,熟悉保险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必须事先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服务。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进一步阐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权限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所提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1)大专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两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5。拥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申请保险代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符合本规定的最低限度; (二)公司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资格;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数为二人以上,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适合经营规模的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由保险公司代理的意向书中的一个佣金。第九条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包括“保险代理人”字样,其字体大小必须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字体大小相同。第十二条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书》; (2)保险(A)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保荐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带有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五)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验资证明原件的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三年的业务发展;(七)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 (九)组织的业务服务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的意向书; (十二)居住证明或营业场所证明; (1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说明。第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者提出投资风险提示,进行申请设立的会谈,询问和了解拟设立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一年内,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前一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主要负责人符合本条规定的资格;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作; (5)注册资本或出资符合本条规定。第十六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具有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投资限额的,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机构。此外,每个新增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1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时,是指该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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