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min 时间: 2019-09-02 14:43:38 点击数:
在股权转让后修改章程时,这个问题是一个常见问题。如果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初始股东出资和股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含义不明确,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混淆。适当的解释如下:由于初始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注册开始时的验资和支付后转换为公司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同)当全部金额到位时的资本),当权益转移时,初始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是由于出资而持有的初始股东的股权。由于注册资本(准确地说,实收资本)已经存在很长时间,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出资时间,因此没有必要指定出资时间。否则,与公司注册成立时的出资时间形成矛盾。
示例如下:
章程修正案
1.修改原始条款的第一条:“**************”:“股东XX:资金人民币**百万元,一次性支付,占20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注:上述股东是肯定的,即新股东。
我希望能帮到你。

章程修正案
股东大会决议×××月×日:本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提出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2.股东将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3,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批准的事项时,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资本新股的,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如果是公开募集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登记办理;如果不涉及登记,应将其送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告。如果公司发行新股以筹集足够的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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