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0-08 15:18:43 点击数:
北京市社会保障局(普通话盈彩)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500万元。
简介:中佳保险代理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并经北京市保险监督管理局批准。经过全体同事的多年努力,公司经受了市场经济的考验,并不断取得进步。从零开始,它已成长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的领先公司,并建立了稳定的核心团队。
自成立以来,中嘉保险代理一直秉承``专业真理,精明进取,稳健守信,稳健经营''的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快速发展已成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奇迹。 2009年,中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进入北京保险业市场第十位。同年,当选为北京保险中介机构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张亚兰女士当选为北京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2010年,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1亿元,在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排名第六; 2011年,中嘉保险代理公司在北京中介保险市场上排名第三。在北京保险业表现急剧下滑的市场形势下,中嘉保险代理公司凭借严格的内部管理,出色的核心团队和差异化的业务运营,实现了令人瞩目的1.5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公司不仅在业务上迅速发展,而且在公司内部和外部管理方面也取得了出色的成绩。现在,它已经成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的标杆,并得到了行业和客户的认可。在整个公司管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公司始终秉承“诚信来自质量,服务来自专业”的理念。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们将实现专业的团队管理,为客户提供全面,全面的专业服务。公司已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牢固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包括保险销售和人寿保险以及涵盖北京保险市场的其他保险业务。经过多年的良好运作和在客户中的良好声誉,许多北京地标性建筑行业公司已成为长期稳定的客户。目前,公司专注于物流业,并与北京多家大型物流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北京物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中嘉保险代理公司的使命是“为客户提供值得委托的担保”。公司关心员工的个人成长,并致力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客户和社会。更具社会价值。 2012年,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实现了战略转型,进一步巩固了差异化经营的“蓝海战略”定位,努力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并使北京的保险中介业规范化运作。 。例。中佳保险代理将继续以品牌专业代理公司为载体,进行自主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多优质,全面的服务。
法定代表人:Yan Yan
成立日期:2005-10-12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地区:北京
业务状况:开业
行业:金融行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称:Beijing Zhongjia Insurance Agency Co.,Ltd。
规模:100- 499人
营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7号楼307室
:经营范围:全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销售保险;代理商收取保险费;代理调查和与损失有关的保险业务索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保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 (企业应当独立选择经营项目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市的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项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符合本规定的最低限度; (二)公司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资格;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数为二人以上,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适合经营规模的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由保险公司代理的意向书中的一个佣金。第九条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司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包括“保险代理人”字样,其字体大小必须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字体大小相同。第十二条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书》; (2)保险(A)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保荐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带有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五)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验资证明原件的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三年的业务发展;(七)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 (九)组织的业务服务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保险公司的意向书; (十二)居住证明或营业场所证明; (1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说明。第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者提出投资风险提示,进行申请设立的会谈,询问和了解拟设立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一年内,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申请前一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主要负责人符合本条规定的资格;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作; (5)注册资本或出资符合本条规定。第十六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具有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投资限额的,可以设立三个保险代理机构。此外,每个新增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1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时,是指该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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